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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0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2020〕474号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0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2020〕4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各养老服务机构、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为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通道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0〕30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05号)要求,现就实施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中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薪酬等级
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根据技能水平和工作年限确定。
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水平分为上岗证、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工作年限指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累计年限,相关职业的工作年限视同养老护理工作年限。
三、等级提升
为鼓励初入职人员稳定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对于各档技能水平的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薪酬等级提升1级,之后工作年限每满3年提升1级。
为鼓励养老护理员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对于相同工作年限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水平每提高1档,薪酬等级提升2级。
四、基本工资
对各个薪酬等级设置基本工资系数,随着薪酬等级的提升,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资系数逐步增大,基本工资水平逐步增长。
最低薪酬等级的基本工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00-200元确定,其他各薪酬等级的基本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系数对应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提高。
五、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奖补政策的申领条件和考核依据之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水平。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工资标准。
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布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工资分配情况调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发布全口径的养老护理行业市场工资价位。
养老服务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年限,确定其薪酬等级和基本工资。同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参考养老护理行业市场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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